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更好的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发挥,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工程大学发展党员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4月28日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发挥,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准则,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及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手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1.客观公正原则。对表决对象要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2.逐人表决原则。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表决对象,应实行逐人讨论酝酿,逐人进行表决。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4.唯一意愿原则。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应作出唯一意愿。对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5.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1.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中对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
2.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中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进行表决。
实行票决制,只是将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方面均要坚持原有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包括在表决前,表决对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入党介绍人、考察联系人、党支部报告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表决对象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等,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程序为:
1.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按照统一格式要求,根据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由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制作表决票,并备好投票箱。
2.支委会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提名工作人员(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3.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受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6.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填入《接受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8.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对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9.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10.《接受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入党材料一起报党委审批。
1.投票表决前,与会党员应对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进行充分讨论,方可进行表决。投票表决后,表决票由支部上一级党组织统一保管,保管时间为一年。
2.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细致地抓好各个环节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顺利实施。
3.加强对票决过程的领导和监督,避免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如发现票决对象参与与票决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应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侵害党员及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