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规范议事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部)的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主要内容为:
(四)学院(部)推荐干部、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各类考核、招生就业。
(六)学院(部)的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主任),根据议题可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商定,区别不同事项分别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党、政领导之间要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还需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认真考虑,吸收其中合理的成份。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易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共同解决。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决定,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个别缺席人员,由其主管党、政领导予以传达,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