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二级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工作目标是:把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每届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委员可以分工负责组织、纪检、宣传、保卫(保密)、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委员可以分工负责组织、纪检、宣传、保卫(保密)、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按班级、年级、专业或系设置。
第九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后备干部人选,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工作,配备、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调动、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加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一)领导并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党委(党总支)要督促、检查党支部对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院(部)党委(党总支)所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帮助党支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委(党总支)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党员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记党的宗旨,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党性。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开展评选“两优一先”活动,做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党费。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高学历、高职称的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五)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党员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同甘共苦,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党总支)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根据学校政治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贯彻既教书又育人的原则。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改进学生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提高教育效果。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本领。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二)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所属单位的各民主党派成员或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加强联系。有关本单位的诸如学科发展方向、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要随时征求他们的意见,做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二级学院(部)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对学院(部)重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党总支)书记应与行政领导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凡涉及党务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党委(党总支)在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应召开委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委(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号召教职工积极贯彻落实,保证决策得以顺利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党务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它能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十九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可选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交流。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委(党总支)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机关、后勤、产业和其他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