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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2009】37号
2009-06-10 20:48  
通     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河北工程大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二○○九年六月十日
河北工程大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层次,改善人才队伍结构,鼓励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并在教学、科研等领域作出更大贡献,全面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业绩观,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择优拔尖、业内公认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标准,突出教学、科研成果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好中选优,优中拔尖,注重质量和效果,以此带动和促进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为建设“工程特色明显的河北省强校”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凡我校45周岁(含)以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基本条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见解、较强的发展潜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专业技术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3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推荐对象: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10位人员,二等奖前7位人员;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7位人员,二等奖前5位人员,三等奖前3位人员。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10位人员,二等奖前7位人员,三等奖前5位人员;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人员,二等奖前3位人员,三等奖前2位人员。
   3.主持承担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指令性计划)人员,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累计经费50万元以上人员。
   4.获得2项以上职务专利者(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
   5.作为第一作者在Ⅰ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者。
   6.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统编教材,并作为第一作者在Ⅰ类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
   以上重复获奖的项目,只计最高项。
   三、选拔程序
   校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传: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教职工宣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目的、意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倡导和鼓励人人都能成才,都能为学校做贡献。
   2.指标:每届评选数量约占全校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1%。
   3.推荐:要充分体现公开、民主、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
   4.审核:凡被推荐人员需认真填写《河北工程大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表》,科研处、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分别负责对其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进行认定和审核,提出预选名单。
   5.初选:组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家评审小组,并对预选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遴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初选名单。
   6.公示: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拔尖原则,初选名单需在全校公示7天。
   7.审批:校党委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入选名单进行审批,并正式行文命名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
   四、管理方式
   校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每3年一届。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两级管理。校党委组织部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全校相关政策的制定、选拔与管理的具体事宜、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拔尖人才的考核、业务档案资料管理、拔尖人才权益的维护等。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切实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任期目标,加强对拔尖人才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健康成长;广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良好氛围;注重挖掘拔尖人才的发展潜质,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积极为他们争取和申报科研项目,鼓励他们干事业、谋发展;为其进修学习、学术交流、参观考察提供便利条件,努力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校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必须明确提出自己在三年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并逐年分解出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制定出完成任务的相应措施,以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奋斗目标和组织考核依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
   五、享受待遇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津贴200元/月、人,根据其年度目标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每学年发放一次;届内可享受一次学校出资的假日疗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4〕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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